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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知乎看见了一个人将其与其对象有关订婚案的聊天记录发出并提问的帖子才有感而写。
如果作为纯粹的法律案件,该订婚案有何可看待之处?我的答案是没有,该案件就是一次正常的法律判决,证据详实,流程规范。被告不折不扣的就是犯下了强奸罪。
强奸罪作为一个行为罪而非结果罪是没有未遂这个概念的,要么就是强奸罪,要么就不是强奸罪或者无罪,不存在强奸未遂。因为违背妇女意愿且通过暴力手段(也包括客观上让妇女感受到恐惧而不敢反抗的任何手段,这些手段不一定是主动的,也不一定是显性暴力的)意欲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就已经是强奸罪了,与生殖器是否真的客观插入无关。(违背妇女意愿并通过暴力手段强行进行边缘性行为叫做猥亵罪)
该案件中是否违背了妇女意愿?第一,受害者在与被告相亲之时就有告知不接受婚前性行为。第二,从有关录音证据中也透露出了受害者在当时是不愿意与被告发生性关系的。第三,受害者事后惊恐万分,到法院起诉时的心理状态不佳。这三点综合起来足以证明受害者事发时主观上不愿意与被告发生性关系。
是否使用了暴力手段?从受害者火烧窗帘的证据可以知道受害者的人生自由受到了限制。从楼道录像证据可以看到明显的强行拖拽等暴力行为。从录音文件也侧面证实了被告使用了暴力手段。这三者同样无懈可击的说明了暴力手段的存在。
被告是否意图与受害者发生性关系?首先从录音文件中已经直接证明了这一点。其次,被告又是限制人生自由,又是强行拖拽,同时事发现场检出了男方精液及dna信息,这么多信息综合起来,难不成还能判定被告只是想在受害者面前撸?法律是离不开常识推定的。即便被告真就奇葩只是想撸(如果真的只是想撸,应该判的是猥亵罪),在无证据能证实这一想法的情况下,依据常识推定判强奸冤枉也就冤枉了,必须得冤枉。这是法律作为成文的程序的固有缺陷。
再来说一说处女膜以及str检测。既然生殖器是否插入都无法影响是否是强奸罪,那为何还要进行上述检测?一来法官会依据上述检测结果进行量刑处罚。二来上述检测结果如果为真那么就是强奸的一大铁证。所以关系如下:如果处女膜不完整并且检出了str,那么强奸没跑了,并且量刑增加;如果没有检出str或者处女膜完整,那么也无法说明没有强奸行为。
用于定性强奸罪的证据凡是涉及到受害者隐私的都是不能予以公开的,因此网络流传的处女膜以及str检测证据根本都无法确信是真实的,因为其来源不可能是任何法律机构,而只能是被告相关的人或是其他无关但别有用心的人散播出来的。
在法律层面就说这么多,此为一件确凿的强奸案无疑,有关此次案件的法律解读可以看看知乎的徐斌律师,但是他在知乎被骂的很惨,他被骂正好代表了我接下来要讲的舆论。
更值得一说的是针对这一案件的舆论。我对此案的舆论的了解主要来源于知乎,我总结一下主要的舆论内容。
知乎舆论几乎是一边倒,绝大部分都是阴阳怪气案件受害者。他们群体的性别无一例外都是男性。他们说处女膜都没有破结果男方被判了强奸,女方就是诬告,法官就是男性走狗,法律不再,世风日下;他们说两人都已经订婚,女方竟然还不乐意发生性行为,女方就是骗子、捞女;他们抨击婚姻说婚姻甚至不意味着性同意那婚姻还意味着什么。
来看一看他们的言论到底都意味着什么。
没有经过任何有关案件的详细调研,没有拿出哪怕一条法律依据,仅凭着臆想就持着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强奸这一观点抨击受害者与法官,他们是怎么想的呢?他们的眼睛只看到了自己,他们缺乏性,他们能想到的获得性的低风险途径就是婚姻,现在他们眼前发生了一件事,这件事向他们传达出要在婚姻内发生性行为也不是简简单单、随随便便、动用动用武力、强迫强迫妇女就能实现的,这件事就是在告诉他们婚姻真的不意味着性同意,他们看到的就是,法官你这样判不就是让我们获得性的难度又变高了吗?我们本来就有够难获得性的了,你这样让我怎么办?所以你是我的敌人,我要把你打为男性的敌人。而那些不给我性的女人,你们也不过是低贱的生物,你们也就是靠着性获得了大量本不属于你们的东西,你们也就是靠着性让我被你们偷去了属于我的东西,也就是你们利用性在向我们满天要价,不轻易给我们性才导致了我们性的匮乏,所以你们都是捞女,婊子。而那连性竟然都不能无条件保障的婚姻到底又有什么存在的必要?这就是他们有关强奸与否的言论事实上在说的。
他们的眼睛能看到的东西太少了,在他们这个年龄性的亮度比较高,那么其他事物的光在他们的视野里就被性的光掩盖了,于是乎他们的眼睛里似乎就只有自己的性了,再也没有其他人。他们的自尊也太强了,自己的诉求没有被满足,需要被抨击指责的可以是女性,可以是法官,可以是法律,可以是社会,可以是中国,反正万万不能是他们自己的。
他们的诉求是性,其实总的来讲是自己的利益,可是他们的作为有哪怕一丝一点有利于他们获得性吗?在女性看来,如此这般的男性有哪怕一丝一点魅力可言吗?与这样的男性在一起,哪怕是天灾人祸,那可能也是可以被怪罪在你身上的。不管是男性女性,想象一下上述场景,这个结论其实是很直观的。
人有自己的诉求很正常,人为了自己的利益甚至一切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行事也很正常,如果能客观认识世界环境,理解他人的想法与诉求,遵循有效的方法论,利用一切可利用的因素,团结一切可团结的力量,成熟的去实现自己的诉求,而不是向婴儿一样吃不到奶就只会大哭大闹、谁给你奶你就喜欢谁、谁不给你奶你就要恨谁,那看起来或许还是有一定的魅力的。得不到就哭闹,一味怪罪他人是婴儿的幼稚举动。成年人哭的声音大是没用的,哭的越大声越讨人嫌。或许你默默的哭还能惹得一些人的怜爱。
婴儿哪里有什么魅力,人对婴儿产生的只有保护欲,而那些十多二十岁,三十四十岁的婴儿更是连保护欲都得不到的,这不是很正常吗?
那什么是魅力呢?我这里指的不是男性对女性的魅力或是女性对男性的魅力,那二者其实没什么值得关注的,甚至可以说你要是极其关注这二者,或许这二者就与你无缘了。我这里指的是通用魅力,也就是人对人的魅力,无论男女老少,放之四海而皆准,通杀一切的那种。这个问题不同人有不同的看法,我的看法也仅仅来自于直觉,其实没多少逻辑分析可言。毕竟魅力这东西其实很多时候的表现形式也就是直觉而非理性分析不是吗?
在我看来,一大通用魅力就是:英气。
大难临头,微笑依旧,迎难而上,毫不退缩。 来时的路充满不幸,脸上也没有半点怨天尤人。 非其之物不取,无权之事不为,肩上责任必担,他人他事必在其心中矣。 此即英勇无畏,此即英气! 是人皆弱,英勇之人也可面露难色,也可生退缩之意,也可浑身发抖,但他们行的必定是英勇之举。
英勇之人获取性,哪需要依靠法律保障。幻想着有了法律保障才敢放心大胆行性事,有了人为法律保障才敢行被自然法规定了风险的事,是畏畏缩缩、企图白嫖之辈。而胆敢抱怨甚至攻击没有保障他们本不应该拥有的权益的法律的人,为真小人也。
浑身英气之人,哪有人舍得去诬告他们强奸以获取那点儿蝇头小利啊?胆敢诬告你是他们的损失,怕什么 浑身英气之人,绝不预设对方会诬告。 浑身英气之人,即便被诬告了,也只会利用现行法律自保,绝不对对方进行额外的报复与谩骂。 扛下来就是了,怕什么? 你说要是法律不够完善怎么办?天下不如意之事千千万,成熟的去建设美好世界呗。